门诊部雇佣“医托”违规执业,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手术方式,医学检验实验室私自更改通关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方式,医学检验公司为因故未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群众出具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这些违法行为,均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19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公布2021年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十大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开宣传案例警示,以此进一步增强卫生健康系统的法治意识和广大市民的维权意识。
案例1:
某门诊部雇佣“医托”违规执业
2021年7月起,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多次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某门诊部雇佣“医托”欺骗患者钱财。
经调查发现,该门诊部为增加门诊量提高收入,与“医托”团伙合作从各大医院欺骗患者前来就诊,且门诊部医疗管理混乱,存在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临床诊疗工作、未按规定填写和保管医疗文书等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罚款6.7万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个别医疗机构为了追求利益雇佣“医托”诱骗患者就诊,之后通过夸大病情、虚假诊断、过度治疗等方式欺骗患者钱财,不仅使患者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甚至危害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021年珠海市卫生健康局与珠海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公卫联动打击“医托”和“医疗欺诈”行为行动方案》对此类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机构及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案例2:
门诊部未按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021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门诊部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预检分诊处无人值守,上班的医务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2021年4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某实验室未按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021年8月,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私自将澳门通关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方式由“单样检测”改为“混样检测”。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实验室对澳门通关人员实施核酸单采混检,不符合国家检测规范要求。2021年9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实验室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事关疫情防控大局,国家对不同人群的核酸检测方式有明确要求和标准操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决执行,绝不可为了降低成本违规操作。
2022年1月,国务院专门发文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学检验实验室监管,对检测不规范、质控不严格、收取高额加急费以及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现象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案例4:
医学检验公司为未做核酸检测者出具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021年6月,有群众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自己在某医学检验公司预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因故未采样,但是次日该公司出具了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该公司系因工作失误导致发出错误报告。2021年8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关系到疫情防控大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各医学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标本管理、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管理,保证检测质量,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案例5: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21年8月,我市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雇佣检验师黄某为患者实施超声检查并出具超声诊断报告。
经核实,黄某不具备医师资质。2021年9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黄某也因非医师行医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少数基层医疗机构将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人员,送经短期培训后即上岗开展超声诊断服务,该行为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引以为戒。
案例6:
某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手术方式
2021年2月,患者柯某在某医院接受微创大汗腺切除手术,术后发现自己双侧腋下留下巨大疤痕,经向医院咨询才知道医生为自己实施的并非微创手术而是传统腋臭手术。2021年3月,柯某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
经执法人员调查,医方无法提供柯某腋臭手术的知情同意书。2021年5月,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该医院及手术医师分别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
某诊所未经核准擅自为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2021年12月,我市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诊所内有患者正在接受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治疗。经核实,该诊所未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该诊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对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明确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上述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遏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案例8:
医师朱某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
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执法人员对某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朱某作为该门诊部唯一的妇科医生,受利益驱使参与门诊部实施的医疗欺诈,通过夸大病情、虚假诊断、过度治疗等方式欺骗患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1年3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朱某责令暂停执业活动9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对于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案例9:
医师焦某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导致医疗事故
2019年10月,患者李某因第14牙位缺失在某门诊部行种植术,术后发生感染。2020年6月,医师焦某为李某取出种植体,在感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当场再次植入种植体,最后导致患者健康的第15牙因感染被拔除。
2020年11月,该医案经珠海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焦某在该次诊疗行为中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导致医疗事故。2021年2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焦某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案例10:
医师肖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2021年9月,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到某门诊部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妇科医师肖某,存在多起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以及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肖某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母婴保健法》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诊部雇佣“医托”违规执业,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手术方式,医学检验实验室私自更改通关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方式,医学检验公司为因故未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群众出具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这些违法行为,均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月19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公布2021年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十大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开宣传案例警示,以此进一步增强卫生健康系统的法治意识和广大市民的维权意识。
案例1:
某门诊部雇佣“医托”违规执业
2021年7月起,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多次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某门诊部雇佣“医托”欺骗患者钱财。
经调查发现,该门诊部为增加门诊量提高收入,与“医托”团伙合作从各大医院欺骗患者前来就诊,且门诊部医疗管理混乱,存在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临床诊疗工作、未按规定填写和保管医疗文书等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罚款6.7万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个别医疗机构为了追求利益雇佣“医托”诱骗患者就诊,之后通过夸大病情、虚假诊断、过度治疗等方式欺骗患者钱财,不仅使患者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甚至危害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021年珠海市卫生健康局与珠海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公卫联动打击“医托”和“医疗欺诈”行为行动方案》对此类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机构及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案例2:
门诊部未按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021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门诊部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预检分诊处无人值守,上班的医务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2021年4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某实验室未按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021年8月,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私自将澳门通关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方式由“单样检测”改为“混样检测”。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实验室对澳门通关人员实施核酸单采混检,不符合国家检测规范要求。2021年9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实验室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事关疫情防控大局,国家对不同人群的核酸检测方式有明确要求和标准操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决执行,绝不可为了降低成本违规操作。
2022年1月,国务院专门发文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学检验实验室监管,对检测不规范、质控不严格、收取高额加急费以及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现象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案例4:
医学检验公司为未做核酸检测者出具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021年6月,有群众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自己在某医学检验公司预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因故未采样,但是次日该公司出具了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该公司系因工作失误导致发出错误报告。2021年8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关系到疫情防控大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各医学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标本管理、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管理,保证检测质量,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案例5: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21年8月,我市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雇佣检验师黄某为患者实施超声检查并出具超声诊断报告。
经核实,黄某不具备医师资质。2021年9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黄某也因非医师行医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少数基层医疗机构将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人员,送经短期培训后即上岗开展超声诊断服务,该行为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引以为戒。
案例6:
某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手术方式
2021年2月,患者柯某在某医院接受微创大汗腺切除手术,术后发现自己双侧腋下留下巨大疤痕,经向医院咨询才知道医生为自己实施的并非微创手术而是传统腋臭手术。2021年3月,柯某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
经执法人员调查,医方无法提供柯某腋臭手术的知情同意书。2021年5月,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该医院及手术医师分别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
某诊所未经核准擅自为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2021年12月,我市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诊所内有患者正在接受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治疗。经核实,该诊所未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该诊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对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明确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上述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遏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案例8:
医师朱某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
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执法人员对某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朱某作为该门诊部唯一的妇科医生,受利益驱使参与门诊部实施的医疗欺诈,通过夸大病情、虚假诊断、过度治疗等方式欺骗患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1年3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朱某责令暂停执业活动9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对于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案例9:
医师焦某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导致医疗事故
2019年10月,患者李某因第14牙位缺失在某门诊部行种植术,术后发生感染。2020年6月,医师焦某为李某取出种植体,在感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当场再次植入种植体,最后导致患者健康的第15牙因感染被拔除。
2020年11月,该医案经珠海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焦某在该次诊疗行为中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导致医疗事故。2021年2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焦某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案例10:
医师肖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2021年9月,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到某门诊部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妇科医师肖某,存在多起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以及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肖某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母婴保健法》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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