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街访,事关电动汽车充电,正在征求意见

日前,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研究草拟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的安全主体职责、 监管职责分工、追责处置机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公众可在公示时间内向中山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建议。

“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

《办法》规定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镇街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个私人用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须合规

对于个私人用户需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由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委托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施工,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所有权人须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并保留第三方验收资料备查。

此外,《办法》规定充电设施专用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充电设备须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须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等事项。

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或被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还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了追责处置机制。其中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提交方式

公众提交意见时需注明“关于《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意见:

发送到电子邮箱zsfgnyk@163.com;

邮寄到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23室能源科(邮政编码:528403);

登录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务网站点击“意见征集”栏目,选择《关于<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在通告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应立枫
@中山街访,事关电动汽车充电,正在征求意见
南方+ 2022-03-03 16:57

日前,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研究草拟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的安全主体职责、 监管职责分工、追责处置机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1日,公众可在公示时间内向中山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建议。

“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

《办法》规定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镇街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个私人用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须合规

对于个私人用户需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由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委托的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施工,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所有权人须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并保留第三方验收资料备查。

此外,《办法》规定充电设施专用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充电设备须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须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等事项。

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或被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还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了追责处置机制。其中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提交方式

公众提交意见时需注明“关于《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意见:

发送到电子邮箱zsfgnyk@163.com;

邮寄到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23室能源科(邮政编码:528403);

登录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务网站点击“意见征集”栏目,选择《关于<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在通告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