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能力,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增强依法防控意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3.广东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4.珠海市主要地方性法规有:《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3.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4.对政府发布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1.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民和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单位、重点场所,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擅自逃离封控区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
2.隐瞒本人传染病病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3.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如何处理?
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定罪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
4.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如何处理?
答: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能力,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增强依法防控意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3.广东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4.珠海市主要地方性法规有:《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1.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3.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4.对政府发布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1.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居民和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单位、重点场所,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擅自逃离封控区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
2.隐瞒本人传染病病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3.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如何处理?
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定罪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
4.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如何处理?
答: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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