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记者从香洲区教育局获悉,今年以来,香洲区教育局联合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香洲区“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8所校外培训机构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存在违规情况。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在此次查处的案例中,香洲区某教育培训中心为吸纳学员、发展学员和方便管理,凡是学员入学前,要与该培训中心签订由其自行定制的《学员入学协议》。
其中,该《学员入学协议》的格式条款中设有“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请求解除的,甲方的课时费(按所上课时数计算含早教课)、相应礼包及教材等费用,乙方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在退款中扣除,剩余部分退还。超过10个工作日,双方约定合同不得解除,乙方不再办理退费事宜”的内容。
经调查,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培训中心设置“合同不得解除”格式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香洲区教育局提醒,学生家长要防范校外培训风险,务必签订书面培训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听信培训机构口头承诺,不要贪图优惠、因小失大,不要选择无证机构和私人补习班。
12月29日,记者从香洲区教育局获悉,今年以来,香洲区教育局联合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香洲区“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8所校外培训机构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存在违规情况。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在此次查处的案例中,香洲区某教育培训中心为吸纳学员、发展学员和方便管理,凡是学员入学前,要与该培训中心签订由其自行定制的《学员入学协议》。
其中,该《学员入学协议》的格式条款中设有“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请求解除的,甲方的课时费(按所上课时数计算含早教课)、相应礼包及教材等费用,乙方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在退款中扣除,剩余部分退还。超过10个工作日,双方约定合同不得解除,乙方不再办理退费事宜”的内容。
经调查,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培训中心设置“合同不得解除”格式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香洲区教育局提醒,学生家长要防范校外培训风险,务必签订书面培训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听信培训机构口头承诺,不要贪图优惠、因小失大,不要选择无证机构和私人补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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