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该项政策将于2022年1月29日起正式实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皆可通过《试点办法》在合作区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即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
据悉,作为合作区支持澳门发展现代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制度,《试点办法》建立了试点工作的联合会商机制,并明确了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申请及试点管理等要求,同时提出了建立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试点环境。《试点办法》的出台将创新跨境金融管理,进一步打通跨境资产管理渠道,对鼓励社会资本在合作区设立多币种私募股权基金、利用外资支持合作区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此外,本次合作区印发的《试点办法》具有“零门槛、无限制、投向广”的亮点特色。在准入门槛方面,对境外股东或合伙人的管理资产规模、自有资产规模、持有金融牌照方面不作强制要求;在注册出资方面,不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在投资业务方面,《试点办法》囊括了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多方面业务。
《试点办法》还规定,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试点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FOF)。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办法》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管理,除基本“外管外”的业务模式外,还允许“外管内”“内管外”,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国内所有地区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将为境外资金创造更为便利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打通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及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跨境双向投资通道,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合作区展业,为合作区建设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支持。
文字:李灏菀 肖皓方 制图:受访单位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赵思华
12月29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该项政策将于2022年1月29日起正式实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皆可通过《试点办法》在合作区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即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
据悉,作为合作区支持澳门发展现代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制度,《试点办法》建立了试点工作的联合会商机制,并明确了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申请及试点管理等要求,同时提出了建立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试点环境。《试点办法》的出台将创新跨境金融管理,进一步打通跨境资产管理渠道,对鼓励社会资本在合作区设立多币种私募股权基金、利用外资支持合作区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此外,本次合作区印发的《试点办法》具有“零门槛、无限制、投向广”的亮点特色。在准入门槛方面,对境外股东或合伙人的管理资产规模、自有资产规模、持有金融牌照方面不作强制要求;在注册出资方面,不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在投资业务方面,《试点办法》囊括了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多方面业务。
《试点办法》还规定,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试点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FOF)。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办法》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管理,除基本“外管外”的业务模式外,还允许“外管内”“内管外”,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国内所有地区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将为境外资金创造更为便利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打通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及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跨境双向投资通道,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合作区展业,为合作区建设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支持。
文字:李灏菀 肖皓方 制图:受访单位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赵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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