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给生命通道“添堵”!

安全,是生命的基石。

人们常说:火灾无情!

街坊们,请别给生命通道“添堵”!

为了提高辖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消防安全事故发生,近日,三灶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在对鱼月村沿街商铺检查中发现,两家商铺存在违规住人、逃生窗被封死等消防隐患,当场被消防部门下令整改。

直击现场

一家百货商铺一门之隔的后面,放置了床,成为住人的场所,仅够一人通行的过道堆满衣服。

商铺内住人场所

另一家商铺用木板隔开区域住人,屋内可见外露的电气线路,逃生窗被封死,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逃生困难,且极易引燃周边建筑。

被封死的逃生窗

针对上述消防隐患,现场执法人员责令负责人进行整改,要求在三日内,将存在的隐患排除,拒不整改将对其依法进行查封。与此同时,三灶镇组织召开违规住人小型场所房东协调会,对违规住人小型场所的房东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约谈提醒,告知房东小型场所违规住人的危险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房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督促违规住人场所落实整改。

协调会现场

据悉,三灶镇现有小型场所4554家,今年违规住人隐患出现“回潮”现象,三灶镇应急办立即加大力度,继续开展违规住人整治,通过联系房东,压实房东的管理责任,让房东共同督促场所落实整改,已完成房东告知70家。今年以来,三灶镇应急办与三灶镇消防救援分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已开展联合执法13场次,警告35家,当场整改隐患23家,劝离住人18家,限期整改隐患16处,临时查封7家,共清理违规住人280家,搬离393人。

消防安全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小型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且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符合逃生要求。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和消防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查验,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注意事项,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消防安全来自长期的警惕,

火灾的发生往往源于瞬间的麻痹。

火灾无情,防火先行,

消除一处隐患,增添一份平安。

建设平安金湾,需要大家共同的支持。

文字:付玥 通讯员 辜科宇 图片:三灶镇 编辑:崔媛媛 责任编辑:杨文俊
别给生命通道“添堵”!
金湾区融媒体中心 2021-08-31 10:59

安全,是生命的基石。

人们常说:火灾无情!

街坊们,请别给生命通道“添堵”!

为了提高辖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消防安全事故发生,近日,三灶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在对鱼月村沿街商铺检查中发现,两家商铺存在违规住人、逃生窗被封死等消防隐患,当场被消防部门下令整改。

直击现场

一家百货商铺一门之隔的后面,放置了床,成为住人的场所,仅够一人通行的过道堆满衣服。

商铺内住人场所

另一家商铺用木板隔开区域住人,屋内可见外露的电气线路,逃生窗被封死,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逃生困难,且极易引燃周边建筑。

被封死的逃生窗

针对上述消防隐患,现场执法人员责令负责人进行整改,要求在三日内,将存在的隐患排除,拒不整改将对其依法进行查封。与此同时,三灶镇组织召开违规住人小型场所房东协调会,对违规住人小型场所的房东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约谈提醒,告知房东小型场所违规住人的危险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房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督促违规住人场所落实整改。

协调会现场

据悉,三灶镇现有小型场所4554家,今年违规住人隐患出现“回潮”现象,三灶镇应急办立即加大力度,继续开展违规住人整治,通过联系房东,压实房东的管理责任,让房东共同督促场所落实整改,已完成房东告知70家。今年以来,三灶镇应急办与三灶镇消防救援分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已开展联合执法13场次,警告35家,当场整改隐患23家,劝离住人18家,限期整改隐患16处,临时查封7家,共清理违规住人280家,搬离393人。

消防安全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小型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且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符合逃生要求。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和消防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查验,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注意事项,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消防安全来自长期的警惕,

火灾的发生往往源于瞬间的麻痹。

火灾无情,防火先行,

消除一处隐患,增添一份平安。

建设平安金湾,需要大家共同的支持。

文字:付玥 通讯员 辜科宇 图片:三灶镇 编辑:崔媛媛 责任编辑: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