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调解协议,铁路北京局、铁路兰州局、铁路总公司三被告在涉案列车上的吸烟区及吸烟装置将全面取消。”6月9日上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马勇向记者告知了调解结果。
拿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后,马勇很激动,告诉记者,此案开了控烟公益诉讼的先例。这意味着公共场所,特别是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空气污染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这是比较大的突破”。
为了“无烟列车”这一目标,马勇及其所在的公益组织中国绿发会付出了很多——
今年1月份,中国绿发会针对“普速列车吸烟”一事,将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兰州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北京局)诉至法院。1月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正式立案,因该案是民法典生效后全国首例“无烟列车”公益诉讼,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绿发会在起诉称,在2019年初至2020年1月接到多位乘客反映,带孩子乘坐普通客运列车时常遇吸烟者在列车吸烟区、车厢接头处随意吸烟,无人管理,导致空气质量极差。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遂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测,分别乘坐K42、K41列车途径北京站、沙城站、宣化站、张家口站,在近4小时运行时长内发现,车厢接头处设有烟具、贴有吸烟区标识,部分乘客不仅在吸烟区吸烟甚至还在卧铺洗漱区吸烟,无任何人进行管理和制止,且当时正值寒假,车上较多未成年人。
经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用随身携带的空气检测仪测量显示,车厢接头处有人吸烟后,车厢中部的空气污染指数明显翻倍,PM2.5较无人吸烟时超标9.66倍。
中国绿发会认为,K42、K41列车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列车途径的北京站、宣化站、沙城站、张家口站是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张家口车务段的基层运输站段,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负责全国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国有公司,对K42、K41列车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和义务。但上述三公司却放任所管理、监管的列车设置吸烟区,允许在列车内吸烟,造成列车内空气质量严重污染,应该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将三公司诉至法院。
立案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9日告知了受理情况,并于1月7日告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7日告知国家卫健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份主持三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铁路兰州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取消K41/K42次快速旅客列车内的吸烟区,采取对烟灰盒进行遮挡、封堵、改造等适当方式进行取消,以及不设置吸烟装置,并取消吸烟区标识,进行控制吸烟提示;
二、铁路北京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取消Y535/Y536次旅游列车内的吸烟区,采取对烟灰盒进行遮挡、封堵、改造等适当方式进行取消,以及不设置吸烟装置,并取消吸烟区标识,进行控制吸烟提示;
三、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倡导绿色出行,在车站、列车加强控制吸烟的宣传;
同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强调,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履行时,中国绿发会有权向法院申请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履行上述义务。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分别向中国绿发会支付3万元、2万元,作为中国绿发会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这一结果,中国绿发会表示,希望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解决绿皮车设置烟具、吸烟标识、吸烟区等问题,同时希望铁路总公司等有效肩负起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职责,及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实现普速旅客列车全面禁烟,为广大乘客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按照调解协议,铁路北京局、铁路兰州局、铁路总公司三被告在涉案列车上的吸烟区及吸烟装置将全面取消。”6月9日上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马勇向记者告知了调解结果。
拿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后,马勇很激动,告诉记者,此案开了控烟公益诉讼的先例。这意味着公共场所,特别是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空气污染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这是比较大的突破”。
为了“无烟列车”这一目标,马勇及其所在的公益组织中国绿发会付出了很多——
今年1月份,中国绿发会针对“普速列车吸烟”一事,将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兰州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北京局)诉至法院。1月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正式立案,因该案是民法典生效后全国首例“无烟列车”公益诉讼,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绿发会在起诉称,在2019年初至2020年1月接到多位乘客反映,带孩子乘坐普通客运列车时常遇吸烟者在列车吸烟区、车厢接头处随意吸烟,无人管理,导致空气质量极差。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遂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测,分别乘坐K42、K41列车途径北京站、沙城站、宣化站、张家口站,在近4小时运行时长内发现,车厢接头处设有烟具、贴有吸烟区标识,部分乘客不仅在吸烟区吸烟甚至还在卧铺洗漱区吸烟,无任何人进行管理和制止,且当时正值寒假,车上较多未成年人。
经中国绿发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用随身携带的空气检测仪测量显示,车厢接头处有人吸烟后,车厢中部的空气污染指数明显翻倍,PM2.5较无人吸烟时超标9.66倍。
中国绿发会认为,K42、K41列车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列车途径的北京站、宣化站、沙城站、张家口站是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张家口车务段的基层运输站段,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负责全国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国有公司,对K42、K41列车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和义务。但上述三公司却放任所管理、监管的列车设置吸烟区,允许在列车内吸烟,造成列车内空气质量严重污染,应该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将三公司诉至法院。
立案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9日告知了受理情况,并于1月7日告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7日告知国家卫健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份主持三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铁路兰州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取消K41/K42次快速旅客列车内的吸烟区,采取对烟灰盒进行遮挡、封堵、改造等适当方式进行取消,以及不设置吸烟装置,并取消吸烟区标识,进行控制吸烟提示;
二、铁路北京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取消Y535/Y536次旅游列车内的吸烟区,采取对烟灰盒进行遮挡、封堵、改造等适当方式进行取消,以及不设置吸烟装置,并取消吸烟区标识,进行控制吸烟提示;
三、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倡导绿色出行,在车站、列车加强控制吸烟的宣传;
同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强调,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履行时,中国绿发会有权向法院申请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履行上述义务。铁路兰州局、铁路北京局分别向中国绿发会支付3万元、2万元,作为中国绿发会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这一结果,中国绿发会表示,希望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解决绿皮车设置烟具、吸烟标识、吸烟区等问题,同时希望铁路总公司等有效肩负起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职责,及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实现普速旅客列车全面禁烟,为广大乘客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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