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医保将发生多个变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拟提高至……

从2022年起,统一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确定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拟提高7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80元……5月14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将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据悉,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加强与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运行年度的衔接,结合本市实际,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草拟了《关于将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拟确定医保年度的时间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2022年起,统一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确定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社保年度更改医保年度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对过渡期及2022年以后的参保缴费、医疗待遇、医疗管理、费用结算等问题进行规定。

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拟提高至每人每年280元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即将公布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已达到440元,超过国家要求的人均标准,2022年拟保持此标准不变。

但我市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一直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人均缴费标准,2022年拟将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提高至每人每年280元(2020年国家要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个人缴费标准)。

按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440元,学生和未成年人缴费标准280元来测算,调整后刚好可以达到国家要求的人均个人缴费标准。

相关补贴标准拟在现基础上提高30元

从国家对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的要求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压力两方面考虑,拟将2022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财政补贴标准在现基础上提高3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每人每年440元不变,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在去年标准上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过渡期间的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以上标准的50%征收。2023年及以后年度,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及市、区财政补贴按当年标准执行。

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有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集中参保方面,自2021年起,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扣缴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新入校大学生扣缴当年7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已参保的扣缴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次年不参保的,应在集中参保期前办理停保手续;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继续按规定扣取基本医疗保险费。

集中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选择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参保的新入校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非集中参保的,按年度费用全额缴费及补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未在规定期内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过渡期参保方面:

(1)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扣缴学生和未成年人(大学生除外)、城乡居民过渡期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期内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2)在本市就读的非新入校大学生,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所在学校统一参保,选择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选择次年集中参保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中断缴费方面,参保人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过渡期间按整个年度标准享受待遇

过渡期间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不变,按整个年度标准享受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医保年度重新累计计算。

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集中参保以及从2022年起在母亲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连续参保时间1年以上的标准执行;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原规定执行。

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从职工医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两个险种较高标准执行。

公众可提出反馈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ybjydk@zhuhai.gov.cn,标题注明“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信地址: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5号楼408室,邮编: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

文字:王帆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宋显晖
珠海医保将发生多个变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拟提高至……
观海融媒 2021-05-15 11:29

从2022年起,统一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确定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拟提高7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80元……5月14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将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据悉,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加强与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运行年度的衔接,结合本市实际,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草拟了《关于将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拟确定医保年度的时间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2022年起,统一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确定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社保年度更改医保年度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对过渡期及2022年以后的参保缴费、医疗待遇、医疗管理、费用结算等问题进行规定。

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拟提高至每人每年280元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即将公布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已达到440元,超过国家要求的人均标准,2022年拟保持此标准不变。

但我市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一直未达到国家要求的人均缴费标准,2022年拟将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提高至每人每年280元(2020年国家要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个人缴费标准)。

按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440元,学生和未成年人缴费标准280元来测算,调整后刚好可以达到国家要求的人均个人缴费标准。

相关补贴标准拟在现基础上提高30元

从国家对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的要求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压力两方面考虑,拟将2022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财政补贴标准在现基础上提高3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每人每年440元不变,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在去年标准上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过渡期间的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以上标准的50%征收。2023年及以后年度,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及市、区财政补贴按当年标准执行。

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有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集中参保方面,自2021年起,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扣缴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新入校大学生扣缴当年7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已参保的扣缴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次年不参保的,应在集中参保期前办理停保手续;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继续按规定扣取基本医疗保险费。

集中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选择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参保的新入校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非集中参保的,按年度费用全额缴费及补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未在规定期内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过渡期参保方面:

(1)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扣缴学生和未成年人(大学生除外)、城乡居民过渡期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期内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2)在本市就读的非新入校大学生,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所在学校统一参保,选择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选择次年集中参保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中断缴费方面,参保人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过渡期间按整个年度标准享受待遇

过渡期间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不变,按整个年度标准享受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医保年度重新累计计算。

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集中参保以及从2022年起在母亲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连续参保时间1年以上的标准执行;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原规定执行。

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从职工医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两个险种较高标准执行。

公众可提出反馈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ybjydk@zhuhai.gov.cn,标题注明“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信地址: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5号楼408室,邮编: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

文字:王帆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