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一份《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21日。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总共四十条。使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分别就弘扬社会正气文明行为、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交通文明行为、城乡社区文明行为、旅游文明行为、医疗文明行为、健康环保文明行为、网络文明行为等作出了规范。
第三章“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对五大方面加强文明治理:
加强公共场所文明治理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三)进行占道经营、乞讨;
(四)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五)以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六)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七)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
在公共场所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加强公共卫生文明治理
在促进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时吸烟;
(四)未办理饲养许可证、不按时注射疫苗;
(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六)其他严重破坏公共卫生,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不文明行为。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重点治理区域的整治,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制止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不文明行为,提高城乡公共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的条件。
加强交通文明治理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和隔离带,翻越交通护栏;
(四)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不使用头盔;
(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六)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七)其他严重影响驾驶安全或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文明出行法治宣传,指导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和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建立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文明交通行为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的交通法规培训和交通文明宣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促进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坚持文明出行。
加强村居、社区文明治理
在村居、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遛宠不牵引,粪便不清理;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四)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五)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七)其他严重影响村居、社区和谐,影响村居、社区其他居民权益的不文明行为。
本市各村居、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完善对本住宅小区的文明管理,对社区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网络文明治理
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损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不文明行为。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指导本市网络服务经营单位和网络服务经营场所制定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完善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对实施严重网络不文明行为,或者实施网络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限制其使用公共网络,禁止营利性网络服务场所为其提供服务。
对不文明行为的查处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规范文明开展执法活动。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对不文明行为的社会监督
本市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劝阻不文明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依法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目前该条例在征求意见阶段,如反馈意见和建议,可在2021年4月22日前通过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交市文明办。
电话(传真):0760-88928293
通信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委办公楼629室(邮政编码:528403)
电子邮箱:wenmingz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