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治市,经深圳市政府同意,2月22日,深圳市司法局、中共深圳市委编办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深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因其对所管辖的整个行政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所以,每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都会给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巨大影响。
《通知》共确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61家深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内的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深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并要求各区应当按要求编制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深圳市司法局与中共深圳市委编办于2020年启动制定主体清单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深圳市司法局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相关政策制度,广泛征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并逐一核查拟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市本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法律、法规授权依据,起草《通知》报深圳市政府同意后由两家单位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布。
发布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是完善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一环,全社会和各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会有更明确的了解,有利于制定主体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充分履行职权,也可以防止无权制定主体乱发文,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知》的发布施行,对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依法治市形象,规范深圳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