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老人车祸后半年死亡,肇事司机要担责吗?
观海融媒 2020-09-14 22:40:21

老人交通事故受伤后半年内反复入院治疗,最终死于肺部感染。子女认为老人死亡系因车祸造成老人免疫力下降导致,起诉要求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故:老人遭遇交通事故 半年内三次住院终去世

2016年11月11日,卢某驾驶小汽车不慎撞倒行人郭婆婆,导致郭婆婆脑外伤、左侧胫骨上端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婆婆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立即将郭婆婆送医,郭婆婆经住院治疗后于2016年12月22日出院。2016年12月31日,郭婆婆因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症状被送至珠海白云康复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器质性病变伴精神障碍”,治疗后于2017年2月28日出院。2017年4月8日,郭婆婆因“摔倒致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日”再次住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肺部感染、老年痴呆”等。一个多月后,郭婆婆不幸因“双肺感染、Ⅱ型呼吸衰竭”等治疗无效死亡。

庭审:交通事故是否致老人死亡?三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郭婆婆子女认为,郭婆婆虽已75岁高龄,但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行动自如。郭婆婆在第一次住院期间就已出现肺部感染症状,且因为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导致免疫力缺失,最终因肺部感染不治去世,其死亡完全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卢某认为,郭婆婆受伤后,他已充分尽到送医、照顾义务,但是家属仍将老人康复期间本应由子女付出的精神陪伴强加于她,对有家庭、要工作的卢某而言是强人所难。而保险公司认为,郭婆婆在第一次住院后已康复出院,之后两次住院及死亡均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应赔偿。

判决:明晰三次住院的赔偿责任 驳回赔礼道歉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郭婆婆的就诊记录,发生交通事故后首次就诊时,神志清楚,但病历记载交通事故受伤后郭婆婆曾有过短暂性昏迷,清醒后对发生的事情回忆不起,因此,认定导致郭婆婆第二次住院的“脑器质性病变伴精神障碍”与事故所致脑损伤之间存在关联性。郭婆婆第三次住院是因摔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所致,骨折位置与交通事故导致的骨折位置不同。因此,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郭婆婆肺部感染死亡并非因交通事故直接所致。但交通事故是郭婆婆最终因肺部感染不治身亡的诱因之一。最终,香洲法院判决车主卢某对郭婆婆前两次住院期间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第三次住院期间费用及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给郭婆婆子女7万余元。卢某在事故后已履行了及时送医等法定义务,郭婆婆子女以卢某未长期看望及在郭婆婆去世后未对子女予以慰问为由要求卢某公开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郭婆婆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字:马涛 通讯员代敏 张梦颖 杨峥 图片:香洲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田海